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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及 户外宣传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24/04/17 15:52:00
 


湖南农业大学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及

户外宣传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及户外宣传品的规范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电子显示屏包括学校所有室内外LCD、LED电子屏宣传栏是指校园内固定设置在户外及建筑物外墙上的宣传橱窗、宣传栏,不包括各单位在办公场所内设置的、专供本单位使用的宣传栏;户外宣传品是以悬挂、张贴、摆放等方式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上的宣传喷绘、道旗、展板等各种形式的户外临时性宣传载体。

  校内设置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户外宣传品须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引导学生成长成才为主要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展示学校和师生员工良好精神风貌,做到版面整洁,图片清晰,用语准确。

  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及户外宣传品的内容发布实行审批制

(一)使用本单位负责管理的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其宣传内容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单位留存好审批材料备查。由学校统一宣传的内容,报宣传部审定后,以联名发布的形式在办公系统予以通知,各相关单位按要求发布。

(二)户外宣传品,如公共场所及建筑物上的宣传喷绘、道旗、展板等临时性宣传品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审批。在宣传服务栏目下的公共场所宣传品使用审批中提交相关申请,上传完整资料,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依次提交宣传部、保卫工作部等相关部门审批。户外宣传品须在适当的位置标明出处,标注归属单位或承办单位名称。

  新建电子显示屏或在室外新建宣传栏,须报宣传部审批,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负责修建,并在宣传部、保卫工作部、信息与网络中心备案。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如出现损坏,按学校相关规定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做维修或报废处理。

  各单位现设立的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及户外宣传品由各单位自行维护,应适时更新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展示内容,及时清除户外宣传品。遇有重大宣传活动或有重要内容需要宣传时,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可由宣传部统一调配使用。

  宣传部会同保卫工作部、信息与网络中心等相关部门全面负责学校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及户外宣传品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按文明创建要求,严禁随意悬挂任何户外标语横幅,严禁在绿地、校园围栏等位置悬挂、张贴宣传品严谨未经审批发布商业广告违反规定的户外宣传品由保卫工作部予以强制拆除。

  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户外宣传品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其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违反规定和管理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宣传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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