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及
户外宣传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内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及户外宣传品的规范管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电子显示屏包括学校所有室内外LCD、LED电子屏;宣传栏是指校园内固定设置在户外及建筑物外墙上的宣传橱窗、宣传栏,不包括各单位在办公场所内设置的、专供本单位使用的宣传栏;户外宣传品是以悬挂、张贴、摆放等方式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上的宣传喷绘、道旗、展板等各种形式的户外临时性宣传载体。
第三条 校内设置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户外宣传品须以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引导学生成长成才为主要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展示学校和师生员工良好的精神风貌,做到版面整洁,图片清晰,用语准确。
第四条 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及户外宣传品的内容发布实行审批制。
(一)使用本单位负责管理的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其宣传内容由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单位留存好审批材料备查。由学校统一宣传的内容,报宣传部审定后,以联名发布的形式在办公系统予以通知,各相关单位按要求发布。
(二)户外宣传品,如公共场所及建筑物上的宣传喷绘、道旗、展板等临时性宣传品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审批。在宣传服务栏目下的公共场所宣传品使用审批中提交相关申请,上传完整资料,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依次提交宣传部、保卫工作部等相关部门审批。户外宣传品须在适当的位置标明出处,标注归属单位或承办单位名称。
第五条 新建电子显示屏或在室外新建宣传栏,须报宣传部审批,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处负责修建,并在宣传部、保卫工作部、信息与网络中心备案。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如出现损坏,按学校相关规定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做维修或报废处理。
第六条 各单位现设立的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及户外宣传品由各单位自行维护,应适时更新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展示内容,及时清除户外宣传品。遇有重大宣传活动或有重要内容需要宣传时,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可由宣传部统一调配使用。
第七条 宣传部会同保卫工作部、信息与网络中心等相关部门全面负责学校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及户外宣传品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按文明创建要求,严禁随意悬挂任何户外标语横幅,严禁在绿地、校园围栏等位置悬挂、张贴宣传品,严谨未经审批发布商业广告。违反规定的户外宣传品由保卫工作部予以强制拆除。
第九条 电子显示屏、宣传栏、户外宣传品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其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违反规定和管理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况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