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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农业大学校园雕塑建设与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5/07 10:58:51
 

湖南农业大学校园雕塑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校园雕塑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校园雕塑,是指在学校楼宇、道路、广场、绿地、宿舍园区及其他公共场所建设的室内外雕塑、文化石及纪念性物件等。其中,人物雕塑须是为祖国为人民做出过突出贡献、堪作立德树人榜样的杰出人物。

第三条 校园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校园雕塑的设立规划和建设(拆除)审批工作,其中,人物雕塑还须报上级相关部门备案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宣传部,负责归口管理校园雕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决定设立永久性雕塑。

第四条 校园雕塑的设立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雅适宜的原则,突出艺术性、创新性、独特性,注重与周围环境、建筑风格和历史风貌的和谐。

第五条 设立校园雕塑应向宣传部提交《湖南农业大学校园雕塑建设项目申请表》(见附件),包括设计方案、创意说明、选址说明、经费预算和经费来源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基建处负责校园雕塑的建设事宜,大型雕塑应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办理相应的规划许可等手续。

第七条 校园雕塑建成后,由宣传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手续。校园雕塑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由宣传部联合后勤保障中心、基建处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雕塑上涂写、刻画、搭建、吊挂、拉线以及张贴悬挂布告、启事、广告等宣传品。故意损毁校园雕塑的,由保卫工作部予以严肃处理。

第九条 校园雕塑产权归属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或者拆除。因特殊情况确需迁移或者拆除的,须报领导小组批准,所需费用由迁移或者拆除单位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湖南农业大学校园雕塑建设项目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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